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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41号

原标题: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5〕41号

导读:

  2015年5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确认:你公司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项目于2013年9月从九里搬迁至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生...

  2015年5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确认:你公司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项目于2013年9月从九里搬迁至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生产至2015年5月21日,该项目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以上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环告字〔2015〕3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徐州市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开户银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以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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