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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原标题: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导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10月23日消息,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上海千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10月23日消息,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上海千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一般贸易项下活塞杆21188.99千克,申报价格FOB41239.98美元,共计人民币262884.25元,申报商品编号8412909090,对应出口退税率16%,出口报关单号074。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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