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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家庭教育权在学前教育中的地位

原标题:明确家庭教育权在学前教育中的地位

导读:

  2017年,我国教育部将启动《学前教育立法》再次列入年度工作要点;2018年9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在西安举办学前教育立法论坛,就此问题展开研讨,学前教育立法已正式提上日程。...

  2017年,我国教育部将启动《学前教育立法》再次列入年度工作要点;2018年9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在西安举办学前教育立法论坛,就此问题展开研讨,学前教育立法已正式提上日程。家庭作为学前教育的首要主体责任人,应当在立法进程中予以重视。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在学前教育法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目前,我国教育主要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种形态。然而,在人的发展过程中,这三种形态的教育并非始终并行。事实上,在人的不同发展阶段,教育形态的重心有所不同。对于学龄前儿童而言,家庭教育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这也是学前教育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且不同于其他学段相关教育法的重要因素。然而,我国立法长期缺乏对家庭教育权的保护。鉴于此,在学前教育法中,应注重对家庭教育权进行维护与肯定,明确家庭教育在学前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肯定父母在幼儿成长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

  第二,学前教育法应明确家长在幼儿园所享有的教育权。学前教育法不等同于幼儿园教育法,家长不仅仅作为义务主体被动地服从学校教育,更应当作为权利主体主动地参与到教育中。因此,学前教育立法过程中应当对家长在幼儿园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予以明示保护,如幼儿园教育的知情权等,并建立受法律保障的具有决策意义的家长组织。这样做,既有助于保护父母的权利主体地位,使父母教育权利由应然状态走向实然状态,也有利于督促幼儿园质量的提升以及幼儿权利的全方位保障。

  第三,明确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的关系,强调幼儿园及相关教育者对家庭教育的尊重与重视。在推进幼儿教育过程中,家园合作是十分必要的,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存在边界。但在合作实践中,基于不同的社会身份和既定的社会关系,家庭与幼儿园的地位的非对等性长期存在,而且双方合作互动流于表面。家园共育中,家长不觉间处于被支配者的地位,幼儿教师成为手握施令的领导者,导致家庭教育演变成幼儿园延伸到家庭内部的第二课堂。其实,相对于幼儿园教育而言,家庭教育的价值在于可为幼儿提供更为直接真实的生活体验,因而在学前教育法中,应当保证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的相对独立性,引导二者建立一个科学良好的互动关系。

  综上所述,在当前,家庭教育权不应仅视为一种合理性与天然性的存在,而更应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的合法地位。将家庭教育权纳入学前教育法,以法律的强制力唤醒广大家庭的教育功能,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家庭教育权,也有利于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家园共育,进而为幼儿受教育权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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