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

视频 银川一“熊孩子”高空抛物从7楼扔下扳手!险些酿成大祸!

原标题:视频 银川一“熊孩子”高空抛物从7楼扔下扳手!险些酿成大祸!

导读:

  3月30日晚7点,金凤区黄河东路派出所民警接到阳光美林小区业主刘先生报警,他说自家菜园玻璃被楼上住户抛下的工具砸毁,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  刘先生介绍,当天上午他听到“砰...

  3月30日晚7点,金凤区黄河东路派出所民警接到阳光美林小区业主刘先生报警,他说自家菜园玻璃被楼上住户抛下的工具砸毁,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

  刘先生介绍,当天上午他听到“砰、砰”几声巨响,一看是自家小花园靠墙的玻璃被扳手等抛下的工具砸毁,他担心伤人,就立即向小区物业反映了此事。

  原来,该住户家中有一个老爷子,带着三岁的孙子和六岁的孙女,当天小孙子从次卧的窗户上将工具扔了下去,正好砸在了一楼菜园的玻璃上。

  真相大白后,民警对小孩的监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尽快将家中窗户进行修缮,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小孩继续扔东西或出现其他意外。

  民警指出,孩子高空抛物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危险性,需要监护人平时引导孩子不可做出此类危险动作,同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2018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的徐某在一单元楼7层与8层楼梯间向楼下公交车站候车人群抛下一块砖头,砸中高某头部致死,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6年6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代某在27楼厨房改装窗户,其将手钳放在窗台上,过程中脚滑失去平衡不小心把手钳碰掉到楼下,砸到路过的周某头部造成重伤二级,代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返回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共26人参与)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