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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死亡相关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未出生胎儿抚养费和教育费

原标题:因交通肇事死亡相关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未出生胎儿抚养费和教育费

导读:

  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泸州市汽车二队的杨德胜驾驶川E07363号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由于对...

  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泸州市汽车二队的杨德胜驾驶川E07363号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先强撞倒,王先强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解决杨德胜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害人王先强的父母曾请求杨德胜和泸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未生下来的小孩抚养费”。由于王先强至死时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无法断定其与王先强的关系,故在杨德胜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求。2002年10月22日,牟萍生育了王德钦。2003年1月,牟萍代理王德钦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期间,经原告王德钦方申请,法院提取了在交警处保存的被害人王先强血样和王先强母亲保存的王先强血衣,同时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因血衣变质,丧失了检验条件,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只对血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先强是王德钦的亲生父亲。

  本应由王先强负担的王德钦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的二分之一,理应由杨德胜赔偿。但考虑到在交通事故中,王先强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杨德胜10%的赔偿责任。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是杨德胜车辆的挂靠单位,在杨德胜不能给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垫付责任。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由父母与子女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决定的,不因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而发生实质性变化。

  4、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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