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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儿童伤亡,对家长是哀痛,对家庭是悲剧,对社会是伤痕。所以,儿童安康之保护,直接涉及国民幸福指数。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2019—2030年)...

  儿童伤亡,对家长是哀痛,对家庭是悲剧,对社会是伤痕。所以,儿童安康之保护,直接涉及国民幸福指数。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2019—2030年)》中表明,“我国每年因伤害死亡人数约68万人,目前最为常见的伤害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等”。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8年全球道路安全状况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有135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在导致人类死亡的众多因素中位列第8位。然而,对于5-29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道路交通事故是第一大致死因素。另外,据2015年统计显示全球每年有18.63万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伤害,其中超过1/3死于乘车过程中。研究表明,正确使用包括儿童安全座椅在内的儿童约束系统是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乘车中儿童约束系统的使用可以将儿童乘员的死亡率至少降低60%。而且,儿童年龄越小,使用儿童约束装置的好处也越大,尤其是对4岁以下儿童。对于8-12岁儿童,使用儿高坐垫造成伤害的概率比单纯使用安全低19%。另外根据《中国儿童交道路通安全蓝皮书2018》数据显示,发生车祸时,汽车内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情况下儿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装了儿童安全座椅的8倍,受伤率是后者的3倍。

  遗憾的是,《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5》显示,我国仅10%的儿童乘车时使用安全座椅,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数字超过90%。这一比例近几年来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距离发达国际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作为汽车和儿童安全座椅的产销大国,国内的儿童安全座椅普及率之所以低,除了家长们安全意识滞后,对儿童安全座椅的认知和使用存在误区外,也与我国在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关。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强制性法律及其有效落实能够极大提高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世卫组织在其研究报告中都建议,各国应制定法律,要求在使用车辆运载儿童时使用约束装置系统,妥善保护儿童并让儿童坐在适当位置(前向座椅和后向座椅),并要求约束装置应考虑儿童的年龄、身高和体重。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还建议,各国应要求仅使用经批准的儿童约束装置系统,并考虑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专用约束装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上有96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关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90%以上的高收入国家均在此列。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根据儿童的身高、体重、年龄等标准规定了应当使用的儿童安全座椅的标准和类型,以便使得安全座椅的使用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例如,英国的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或者不满135厘米的儿童乘车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澳大利亚首都特区的《道路交通法规》(RoadTransport(RoadRules)Regulation2017(ACT)s266)规定:不满6个月的儿童乘车时必须使用带有内置安全带的后向型儿童约束装置。而且,如果车辆具有两排及以上座椅的话,不得将儿童放置在前排座椅之上;6个月以上不满4周岁的儿童必须使用带有内置安全带的后向型或前向型儿童约束装置;4岁至7岁的儿童必须使用带有内置安全带的经认可的“前向式”儿童约束装置,或者使用经认可的带有正确固定和调整的安全带的增高垫;7岁及7岁以上的儿童必须根据其尺寸使用适当调整并固定的儿童约束装置或成人安全带。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未能按照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儿童约束装置,将面临最高3200澳大利亚元的罚款,并且在驾驶证上扣除3分(总共12分);2019年2月,菲律宾出台了《机动车儿童乘员安全法》,该法中即包含“强制使用儿童约束装置”的规定,即车辆的驾驶员在车辆发动机运转过程中或者在普通道路、高速路道路上搭载儿童时,如果未能始终适当地将儿童固定在儿童约束装置中,其行为为非法,除非该儿童的身高超过150厘米或59英寸,并恰当地使用常规安全带。儿童约束装置应适合儿童的年龄,身高和体重,并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91/671/EEC号指令(关于强制使用安全带及儿童约束系统)规定及2014/37/EC号指令对其的修订规定,身高低于135厘米或150厘米儿童(具体由各欧盟成员国自行规定)乘车辆时,应当使用适合儿童身材的整体式或者非整体式的儿童约束装置。

  对我国而言,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完善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在使用车辆运载儿童时使用儿童约束系统已经成为当前的迫切需求。立法是提升公民安全意识、改善不安全行为从而减少伤亡的最有效手段。我国立法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条件基本成熟。第一,我国早在2012年7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GB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儿童安全座椅的研发、生产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国对儿童安全座椅进行强制认证(即3C认证),未获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使用,产品质量有了制度保障,为全国立法创造了条件。第二,全国已有上海、内蒙古、山东等18个地市的地方性法规中要求携带四周岁以下儿童乘车出行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其中内蒙、南宁、深圳等地还出台了相应的罚则,为全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经验借鉴。有调查研究显示,深圳和上海市2018年的儿童安全座椅拥有率和使用率相比2014年两地儿童安全座椅相关条例出台前上述各指标均有明显提升,并且两地民众对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国家立法的支持率超过70%。此外,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并强调要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例如,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特别强调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正确使用安全带,根据儿童年龄、身高和体重合理使用安全座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前,正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时,这为儿童安全座椅正式进入全国性立法之中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小宪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规定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对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容具有重要的“倡导”意义,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关于儿童安全的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地方性的关于儿童约束装置的立法规定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之中,已经有立法先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增加相关内容对于儿童的乘车安全,尤其是强化监护人履行在保护儿童安全方面的义务具有重要作用。

  在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增加一条和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相关的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座位;携带身高不满150厘米或年龄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高或体重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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