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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重点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4星考点)

原标题:2017司法考试重点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4星考点)

导读: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对象:妇女(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不满14周岁的女童、男童)。

  2、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而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被拐卖的妇女的:其中“妇女”包括幼女;“”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的,分别成立强制侮辱罪或者猥亵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幼女的,则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③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此项结合了引诱罪、引诱幼女罪、强迫罪与协助组织罪的行为。

  ④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其中“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仅客观行为相似,但责任要素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的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将被害人作为人质的目的)。如果一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

  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之后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⑦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其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实施本罪,同时又组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偷越(国)边境的,应当数罪并罚。

  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例如,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使对方人财两空。这是行为人与妇女合谋所制造的骗局,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此外,有的行为人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也只能认定为诈骗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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