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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生长受限(三)

原标题:胎儿生长受限(三)

导读:

  当考虑胎儿生长受限时,需要监测一定的时间(至少两周以上)。每次检测需要有对照的生长曲线图。在诊断过程中,每一个胎儿需要有自己的对照。必须制订出生物评估参数,以用于胎儿的检测...

  当考虑胎儿生长受限时,需要监测一定的时间(至少两周以上)。每次检测需要有对照的生长曲线图。在诊断过程中,每一个胎儿需要有自己的对照。必须制订出生物评估参数,以用于胎儿的检测,这一参数的选择可以是不同的,但必须易于评估,重现性好,系统误差小,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的,并且必须代表胎儿的生长。目前,腹围是其中一个可信度较高的指标。如果仅仅是胎儿体重在较低的百分位数中,但胎儿生长仍在正常百分位数中,不考虑胎儿生长受限;如果生长速度及胎儿体重均在较低的百分位数中,要高度警惕胎儿生长受限。ACOG 指南推荐根据循证医学一级证据,推荐超声多普勒检测脐血流联合胎儿无激惹试验、生物物理评分等检测可以改善生长受限胎儿的预后,降低围产儿的死亡率。也有学者认为孕24周后,无论孕妇或是胎儿均未能受益于胎儿生长受限的常规超声筛查。无论是何种检测,均需要连续检测,防止单次检查可能造成的误差。

  国内外学者根据累积资料,按孕龄列出百分位数,将新生儿的出生体重,画出10百分位数和90百分位数两根曲线百分位以下者称小于胎龄儿(SGA),在90百分位以上称大于胎龄儿(LGA),在90和10百分位之间称适于胎龄儿(AGA)。此外 ACOG提出的是,术语胎儿生长受限应仅用于在考虑到胎儿,SGA仅用于在考虑到新生儿。建议评估胎儿生长受限至少由宫内发育评估记录胎儿的削弱生长速度。1984年有学者提出,胎儿生长受限的定义应为出生体重低于第5百分位数且并非所有出生体重低于第10百分位数的婴儿是病理性生长受限,一些婴儿是因为体质因素,单单是小个子。更有甚者,考虑到出生体重的决定因素,例如母体的种族、产次、体重以及身高,被诊断为小于胎龄儿的婴儿实际上有25%~60%的发育是基本正常的,这些婴儿实际上出生体重应是适于胎龄儿。

  一旦确诊,尽早治疗,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孕周小于32周开始治疗可能有一定的效果,孕36周后一般无明显治疗效果,若已明确胎儿生长受限,需要和孕妇及家属及时沟通,告知相关风险,建议住院进行监测与治疗。胎儿生长受限处理:

  FGR经过治疗后,如无内科或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各项检测指标有好转趋势,可严密监测下继续妊娠至足月。如存在内科或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孕34周前,如果羊水量及胎儿监护正常,继续观察,每2周B超检查1次,如果胎儿正常并继续长大时,应允许继续妊娠等待胎儿成熟,否则考虑终止妊娠。如母体并发症加重时,也应考虑适时终止妊娠。子痫前期孕妇胎盘血供降低,造成缺血,容易引发胎儿宫内生长受限。首次妊娠子痫前期并发胎儿生长受限是再次妊娠发生子痫前期的独立危险因素。同时,子痫前期发病越早、疾病越严重,胎儿生长受限的发生率也越高。前次妊娠出生体重2500g 的病例,相比正常出生体重者,再次妊娠子痫前期再发率升高。近足月或足月确诊胎儿生长受限,应积极终止妊娠,可取得较好的胎儿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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