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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知识宣传问答——婚姻法

原标题:妇女儿童知识宣传问答——婚姻法

导读: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新婚姻法的主旨是保障婚姻,家庭在健康、有序、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新婚姻法的主旨是保障婚姻,家庭在健康、有序、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以婚姻自由为原则,通过强化夫妻间的相互忠实和尊重以达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除涉及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保障等方面有强制性规定外,其他方面都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果洛州妇联以三八周为契机,开展以“建设法治果洛——巾帼在行动”-----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到身边为主题的《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治宣传暨线上妇女儿童相关知识问答活动,旨在提高广大妇女的依法能力,保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五)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向法院提交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户口簿、一方在国外的还须提交本人护照等;

  (三)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夫妻财产约定书、与婚姻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答: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若抚养条件发生变化,可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答: (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四)、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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