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二)

原标题:《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二)

导读:

  今天是第27个国际家庭日,1989年12月8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宣布1994年为国际家庭年。1993年纽约特别会议提出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

  今天是第27个国际家庭日,1989年12月8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宣布1994年为国际家庭年。1993年纽约特别会议提出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International Day of Families),以此提高各国政府决定和公众对于家庭问题的认识,促进家庭的和睦、幸福和进步。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引导广大家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帮助家长朋友们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在515国际家庭日区妇联继续推出解读条例系列短片。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师资培训内容。

  2.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指导父母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5.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并对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6.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与其父母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1.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开展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3.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孕妇学校、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等,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4.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返回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共63人参与)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