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出生的胎儿同样有继承权
导读:
从生前到死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影响着每个人的生命和社会历程,即便是还未出生的胎儿,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鑫以一...
从生前到死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影响着每个人的生命和社会历程,即便是还未出生的胎儿,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鑫以一个线条的明确规定予以讲解:“某明与某莉是夫妻关系,丈夫某明车祸身亡时,妻子某莉已有4个月身孕。由于没有遗嘱,只能按照顺序继承。在某明的遗产分割问题上,某莉与公婆发生矛盾。那么某莉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吗?”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张嘉鑫律师表示,本条是《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兜底条款,一个“等”字体现了保护范围之宽。
依据《民法典》第13条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在第16条处,为了保护胎儿利益,突破了第13条的法律规定,胎儿在法定条件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张嘉鑫律师表示,民法典确立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关注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还要注意新规的后半句,即“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仍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为原则。
张嘉鑫律师表示,《民法典》公布施行后,延续了现行继承法的法律精神,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形成了以《民法典》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它以法典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既做到了有法可依,又愈加明白、严谨,体现了《民法典》对生命高度尊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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