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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可否继承爷爷遗产

原标题:未出生的胎儿可否继承爷爷遗产

导读: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

  张某生育两男孩,妻子早年去世,我是张某的二儿媳妇。2013年5月,我老公因车祸死亡,当时,我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毕后,张某的长子背着我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我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要求,我腹中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持异议,认为我的丈夫已去世,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请问,腹中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丁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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